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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施工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有效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化招投标数据接口标准》(2010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是指由张家界市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CA证书身份认证体系和电子标书制作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活动依法在张家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市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二章项目信息上报与电子招标书获取
第六条凡电子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入口登陆招投标管理平台,按照招标流程及时完成以下操作:
(一)填报项目信息,划分标段并填报标段信息。
(二)预定开标时间、开标室及评标室。
(三)上传招标公告、电子招标书(ZBS文件)并提交审核。
(四)上传招标控制价,并提交审核。
(五)上传答疑文件,并提交审核。
(六)评标结束后,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
以上操作中公告、公示内容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发布到市交易中心网站相应栏目。
第七条各潜在投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告中下载ZBS格式的电子招标书(ZBS文件内含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三章电子招标书、投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电子招标书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在市交易中心办理的“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符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化招投标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的电子化招标书,文件后缀名为ZBS。电子招标书包括电子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未明确开标后资格审查项目适用)和符合接口标准的XML格式的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 电子投标书是投标人采用在市交易中心办理的“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符合接口标准的电子化投标书,文件后缀名为TBS。电子投标书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明确开标后资格审查项目适用)、投标文件(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和符合接口标准的XML投标报价文件。
第十条CA证书及电子签章锁具有唯一性,仅限于本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书、投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按废标处理: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填写,应保证标书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电子标书中需要用相应证件、单据的扫描件时,必须使用相应证件、单据的原件进行扫描,不得使用复印件进行扫描,每张扫描图片不得超过500K。
(三)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固化完成后,应在规定签章或签名处加盖相应的电子印章,签章完成后统一使用投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CA证书进行封标。
(四)电子投标书必须采用招投标专用U盘递交正用和备用各一份,招投标专用U盘除电子投标书外不得存放其他文件。
第四章电子投标书接收与开标
第十二条电子投标书接收与开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标书送达市交易中心并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
(二)开标时依次由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CA证书对本单位电子投标书进行解密,解密后系统自动导入投标报价XML文件,全部解密完成后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唱标。
(三)开标时,若出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不合格的情况,则该投标企业按废标处理。若因无效标书的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法定开标数量,必须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开标时,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必须现场对项目开标情况进行封存,待处理正常后继续进行。
第五章计算机辅助评标
第十四条 电子评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委全部进入评标室后,首先选定本次主任评委,然后开始进行评审。
(二)评委根据评标办法采用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审,对系统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评标结束后主任评委打印出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确认后提交监管部门备案。
(三)需要清标的项目,使用清标功能完成清标工作。
(四)因无效电子投标或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不合格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电子评标活动,确认该项目招标失败,必须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五)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第十五条评标时,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必须现场对项目评标情况进行封存,待处理正常后继续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电子标书制作软件”或电子签章(含CA数字证书)在市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建发〔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