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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
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建发〔2013〕73号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实提高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下称“代理机构”)的代理水平,杜绝资质挂靠和围标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建发〔2013〕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均纳入考核管理范围。
二、根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管辖范围,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各代理机构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后三日内(不含节、假日)将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之一)及其他专职人员配备情况报监管机构备案。每个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期间专职人员(含项目负责人)配备不得少于3人,专职人员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书(下称“专职人员证”),监管机构要查验各代理机构报送招标相关文件备案资料人员资格,对无专职人员证或报送资料人员与专职人员(备案人员)姓名不一致情形的,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报送资料。
四、监管机构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期间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到岗情况实行指模打卡考核管理。各代理机构配备的专职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应在监管机构办理专职人员配备备案时到场,保留指模并签名(见附件1)。自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之日起,由专职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每周两次到监管机构按指模打卡,直至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结束为止。
五、代理机构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期间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其他配备的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调离单位等原因不能到岗的,凭相关证明并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报监管机构审查并办理指模变更手续。
六、同项目专职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一人次一次没有按规定到岗按指模打卡的,限期整改;一人次二次没有按规定到岗按指模打卡的,上报个人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三人次没有按规定到岗按指模打卡的,上报所在代理机构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代理机构被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参与代理机构公选的抽取;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一年内被记两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张家界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外地入张代理机构责令退出张家界市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入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本地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七、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到岗确认书
2.项目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变更备案表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8日
附件1: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到岗确认书
代理机构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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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姓名/电话 |
现场检查证书号码 |
保留指模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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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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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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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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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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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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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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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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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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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凡属于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代理机构的建设项目,须提供代理机构公选中标通知书;
2.外市入张代理机构提供外地代理机构入张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2:
项目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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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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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姓名 |
专职人员 证编号 |
身份证 号码 |
变更原因 |
岗位 |
姓名 |
专职人员证编号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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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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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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