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法制科
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建发〔2013〕3号)
张建发〔2013〕3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工,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为推动“法治张家界”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案件质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使行政复议工作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顺利进行,成立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付少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谢碧清同志担任,成员由局务会成员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四、工作内容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区县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载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完善。因市建设、规划、城管、房管等职能分设,各区县建设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局法制科为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由法制科长负责接待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的,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和证据、依据及有关资料,逾期未答复和提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核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当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对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履行、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局系统绩效考核体系中。
2、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4、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进一步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局法制科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
5、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制度,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局法制科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牵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案件需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负责提供案件相关资料、接受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审查以及协助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2、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由法制科和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执法人员组成,保证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实现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与规范化。
3、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为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必要的办案场所和档案保管场所。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室设为案件当事人接待室,二楼会议室用于案件审理。档案保管场所确定为局档案室,在档案室设立行政复议案卷专柜,专门存放行政复议案卷。
4、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局行政经费预算,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3年1月—2月)。制定我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我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3月—10月)。全面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按计划有序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5月10日前,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要将各类行政决定文书格式清理结果报局法制科。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1月)。对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总结经验。要开展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选择法定渠道合法表达诉求。同时,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指导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我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1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