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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决策六项制度的通知(张建办〔2012〕22号)

2013/05/08 7.7k 阅读 345 点赞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决策六项制度的通知(张建办〔2012〕22号)

来源:作者: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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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办〔2012〕22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依法决策六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决策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

一、为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依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调查研究,是指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避免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

三、凡有关建设的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科室)进行调查研究。

四、调查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研究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观象,找出事物的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2、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调查研究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3、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调查研究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五、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调研方案。承办单位(科室)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组建调研小组。承办单位(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局抽调,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代表参加。

4、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

5、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

六、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应及时形成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调研报告,与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报局领导和相关专家审阅,供决策参考。

七、重大决策调查研究要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展开广泛细致的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情况,深入分析研究,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一、为规范重大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质量,健全科学论证决策体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三、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事项包括:

1、确定或调整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2、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

3、制定或修改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措施;

4、其它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成立局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咨询专家库及组织咨询论证工作的开展,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咨询专家是指经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法律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六、论证会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领导、负责执行的单位(科室)主要领导、其他相关人员和咨询专家。

如果所聘专家没有到会,可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出具由本人签字的意见和建议。

七、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专家咨询论证事项;

2、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并开展前期工作;

3、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4、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

5、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6、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咨询建议书;

7、咨询意见报局务会研究讨论,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八、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2、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3、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4、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5、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6、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九、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办公室据实提出详细预算,报局党组审定后列支。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一、为增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应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四、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4、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

5、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五、重大决策实行听证制度的范围: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重大城建项目的确定、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的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对重大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局务会决定,相关单位(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3、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4、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5、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6、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7、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8、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八、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九、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十、重大决策听证会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组织,并作好听证会记录。

十一、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实行义务服务。举行听证会的相关单位(科室)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7人。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十二、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十三、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2、相关单位(科室)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3、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主持人陈述意见并作听证会总结。

5、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十四、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绝大多数代表不同意决策方案,决策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十五、相关单位(科室)将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十六、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务会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十七、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局务会不予讨论。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一、为了规范和监督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三、局办公室负责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单位(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四、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2、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3、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五、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六、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4、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5、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大额资金使用;

6、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的确定,奖惩、各类先进的评选;

7、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8、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

八、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咨询论证。相关单位(科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3、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6、作出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九、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策监督制度

一、为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确保决策执行落实到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监督。

三、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以及人大执法检查所提要求的整改,凡涉及我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办理和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办理、整改结果。

四、高度重视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针对我局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建议书,凡涉及我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五、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对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的与我局重大决策有关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六、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为人民群众监督我局重大决策行为创造条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七、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张政发〔200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1、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2、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5、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6、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6、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七、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单位或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局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十三、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十四、对决策责任人员的的追究,依照《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涉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为的,依照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十五、决策责任追究机构由局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行政监察、人事等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十六、决策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十七、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八、责任人对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决定。

十九、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2年9月3日印

(共印30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