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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张建发〔2011〕13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
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强化重大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更好的服务于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满足下列规模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拆除工程。
1、高度7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和15层以上、单跨跨度25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工程;
2、深度6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3、钢结构重量5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跨度24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4、网架结构重量3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网架边长100米以上的网架结构工程。
5、单座桥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和城市桥梁拆除工程;
6、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以及所有索道和城际轨道工程;
7、单位工程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重大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如实填写《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表》(附表一),并附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后,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方能发放施工许可证。
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2、经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3、经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监督机构核验认可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6、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7、基它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械具体负责。市住房的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成立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指导重大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主要职责:
1、对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进行核查;
3、对重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符合性核查;
4、根据重大项目施工进度情况,适时且保证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次,对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督指导组的工作,保障监督指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确保重大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消除和依法处理。
第七条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重大项目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整改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监督指导组。
第八条 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书面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形象进度;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3、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及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
5、环保节能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情况;
7、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
8、监督指导组指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情况;
10、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重大项目报告工作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年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定,不报告重大项目或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规范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县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市管工程项目,参照本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规定通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