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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
ZJJCR—2010—16007
张建发〔2010〕4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管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湘建建〔2010〕233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力度,现将《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清出、准入制度,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湘建建〔2010〕2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并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按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动态考核情况。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按不少于本辖区建筑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内容为:
(一)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三)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是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承建的项目是否组织安全评定并通过达标验收,是否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安全认证;
(五)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六)企业净资产、纳税额及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为当年实施资质动态考核的对象:
(一)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管理隐患较多的;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差别化管理项目的;
(三)本年度内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
(四)被举报投诉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基本处于歇业状态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七)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本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未按要求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的,承建项目未达标验收、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安全认证的;
(十)需要进行动态考核的其它情形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 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设计变更未经报批擅自施工的;
(九)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占应持证上岗人数的70%;
(十)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安全质量隐患的;
(十一)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二)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全认证,且没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其余的为合格。
第七条资质动态考核的程序:
(一) 下达通知:向被考核企业下达《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告知考核内容和时间。
(二) 实地核查:到企业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净资产、纳税额、结算收入及执(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 抽查项目: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抽
查3-5个项目,检查其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四)反馈结果:核查部门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被考核企业。
第八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当年度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资质动态考核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考核范畴;连续两年被列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对其资质将重新核定。
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报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资质动态考核情况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7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半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下半年考核情况在下年度元月底前通报。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一: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实施资质动态考核,请予配合。
特此通知。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签收单位
(盖章)
签收人:
附件二: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
考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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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情况 |
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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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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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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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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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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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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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净资产、纳税额及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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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盖章:年月日 |
考核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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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通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