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水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现就《张家界市水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说明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必要性
近年来,省、市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一刀切"等问题,制约张家界水利高质量发展。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的获得感。
二、起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共三部分、十条。
第一部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八条,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河道管理等内容。
第二部分: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一条,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的,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限期内拆除、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部分: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一条,为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