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国有资本)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规范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以及《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5〕93号)规定,我司拟定了《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刘革安市长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就基金设立及《办法》制定等相关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司根据征求意见和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和2020年第8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国及省内多个兄弟市州均设立了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着力拓宽筹资渠道,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本市,扶持产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级(工业)产业发展基金。考虑到我市在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过程中需要建立制度支撑和机制保障,我司依据相关规定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2、《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3、《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
4、《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5〕93号)。
三、《办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7章、31条,结构遵循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内容融合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产业发展基金的概念、出资结构、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规定基金由市财政和相关国有企业出资,争取上级基金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取股权等市场化方式投资,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
第二章为基金的管理,包括6条。主要明确成立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为母基金决策机构,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建产业基金,审议、决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方案以及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等重要事项。母基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报市投融资委员会决定,其他项目报市投融资委员会备案,市投融资委员会对所有投资项目持一票否决权。成立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职责。
第三章为基金的运作,共3条。主要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核定,对子基金的考核管理以及产业基金限制投资领域。
第四章为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共10条。主要明确了子基金的设立程序、条件、限制业务领域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招募条件。规定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区域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可将应享受的子基金收益的70%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合伙人。
第五章为子基金的退出,共3条。主要明确了子基金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条件,规定子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
第六章为产业基金的监督,共3条。由基金出资人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由投资评审委员会实施评价结果运用。规定产业基金的运行接受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为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财政资金注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市产业发展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必须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司在起草该办法时遵循了财政部的指导意见,并未在《办法》中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所有制形式作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执行。
二、基金的投资限额和期限。投资子基金时,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且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时,原则上不得控股和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存续期限设计为7年,即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
三、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据此,《办法》明确当子基金有利润分红时,投资于张家界市区域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可将按出资额享受的子基金净收益的70%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合伙人。
张家界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8日